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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米乐|米乐·M6”

发布日期:2024-10-18 10:23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牵头公布两通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享用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牵头公布两通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享用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通报具体,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限于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限于0.97元/立方米。通报具体,新的减少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用优惠政策,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用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以下是通报原文: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归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展开调整,明确通报如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二、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限于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限于0.97元/立方米。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申请的,呈请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10月17日关于调整享用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报财关税〔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归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明确项目展开调整,明确如下:一、新的减少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用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用政策接续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用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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